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修正「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」第四條,業經本府108年8月23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065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9/8/29
發文日期:2019/8/23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065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」第四條,業經本府108年8月23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065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勞工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分別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雲林縣議會查照(請附發布令、總說明、對照表及修正條文),及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-令
  •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(第四條發)